办理用血报销所需材料
- 发布日期:2017.01.25
- 作者: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 浏览:16471次
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报销输血费;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报销输血费。
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报销输血费。
家庭成员用血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1.本市《无偿献血证》原件;
2.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献血者与用血者之间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
4.医院开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医疗门(急)收费票据的收据联原件(票据上应包含“输血费”一栏),以及提供已盖医院章的病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证明其输血费用。
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无偿献血证》和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医院开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医疗门(急)收费票据的收据联原件(票据上应包含“输血费”一栏),以及提供已盖医院章的病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证明其输血费用。
本市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者报销输血费,请至社区、单位献血组织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本市高校献血请至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本市街头个人自愿献血者请至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办理或就近至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代办。
温馨提示:
1.办理前可致电相应血管办了解办理时间
2.由于部分外省市财务票据与本市不同,请持外省市多联收费票据的市民注意提供“收据联”。